忻州市装备制造职业教育集团章程(草案)
为了贯彻落实《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及《忻州市教育局关于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指导意见》,尽快建立忻州市装备制造教育集团,使我市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对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为忻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满足行业、企业对装备制造业人才的需求,实现政府主导,学校、企业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人才培养目标,特组建忻州市装备制造职业教育集团,并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忻州市装备制造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条 集团性质:职业教育集团实行理事会制。集团以忻州市经信委为牵头单位,依托忻州市高级技工学校,联合相关部门、学校、社会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自愿组成的忻州市职业教育联合体与利益共同体。
按照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教育机构、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均可加入集团,成为集团理事成员。
第三条 由牵头单位指导、协调,整合职业教育资源,形成整体优势,突出专业特色,拓展就业渠道,增强整体实力,实质性参与人才培养工作。通过加强产教结合、校企合作、校校联合,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职业学校适应市场的核心竞争力。充分发挥群体优势、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营造最适宜的技能人才培养环境,以学校教育与产业实践的融合创造性地培养适宜产业所需的高素质人才,打造职业教育品牌,为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培养更多、更好的技能型人才。
第四条 集团接受忻州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准则
第五条 集团宗旨:平等、尊重、诚信、合作、共赢。职教集团根据互利互惠的原则自愿参加,职教集团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一般实行“四个不变”,即集团成员原有的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管理体制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人事关系和员工身份不变。
第六条 优势互补。职教集团成员之间以互惠互利为前提,实行设备、师资、技术、信息、教学、实习、生产基地、技能鉴定、毕业生就业和员工培训等方面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形成集团经营优势,达到职业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办学与经营的效益。成员院校间努力做到统一规范的质量要求与用人单位的个性化需求相结合,为企业培养更多更好的适用人才。
第七条 骨干带动。发挥忻州市高级技工学校在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优势,带动成员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教研等方面不断上新水平。职教集团内部要组成教学研究组织机构,定期开展教科研活动,组织考试考核和专业技术竞赛等,提高成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同时不断吸引其它成员参加,壮大集团队伍,提升我市职业教育的整体办学水平。
忻州市装备制造职业教育集团秘书处设在忻州市高级技工学校内。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八条 牵头单位承担职教集团的指导、协调职能,依托单位承担职教集团的日常管理职责,根据《集团章程》共同完成确定的工作任务:
(一)制定统一的人才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标准,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规模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发展。
(二)建立集团资源优化机制和信息交流平台,共享信息资源,实现信息、人力、教学设施和实习实训基地等资源的互补、整合使用和优化配置。
(三)发挥集团专业指导、教育教学指导和就业指导的作用,加强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通过就业导向、工学结合等途径,强化技能型人才培养,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就业质量。
(四)职教集团建立就业信息网络平台,建立集团内企业成员优先选择实习生和毕业生等制度,使集团成为优化就业环境、拓展就业渠道、促进优质就业的重要平台。
(五)开展人才需求市场调查及预测,协调就业、对口升学等涉及成员单位利益的事项,以集团名义对外开展学校宣传和就业指导工作。
(六)定期举办集团内校际间的职业技能竞赛,并努力举办全市装备制造业各工种的技能大赛。
(七)开展科研和产品开发等方面的校企合作。
(八)统筹安排集团内学校专业师资培训。
(九)组织学习和推广职业教育先进经验,开展职业教育文化建设,组织有关参观考察活动,促进集团内各学校成员的教育教学改革创新。
(十)维护集团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集团内部关系和对外联系,通过正常途径合理反映集团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凡支持拥护本章程的职业院校、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均可申请加入职教集团,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可成为职教集团成员单位。
加入忻州市装备制造职业教育集团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集团的申请书(填写成员单位登记表);
(二)经集团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集团成员证书或铜牌。
第十条 学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集团办学方向、办学形式、办学目标等重大问题的研讨、表决的权利。
(二)集团内优先服务权,对集团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根据自身需要,向集团提出在教育、教学、实习、招生、就业、师资等方面援助要求的权利。
(四)在校企联合办学,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输送毕业生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五)对教育和就业信息、实习基地等资源享有优先使用的权利;在教学研究成果推广、教材开发与使用、科技成果转让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六)经理事长同意,可以以集团名义开展对外合作等事宜。
(七)加入集团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 学校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集团组织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积极参加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二)履行集团内部相关协议,并按时完成集团交付的课题研究、学术交流、信息收集等教育教学任务。
(三)集团成员单位间互相尊重、加强交流、团结协作、自觉维护集团信誉。
(四)向成员单位提供就业、专业发展进程、教学改革动态等方面的信息;为成员学校的师资培训、学生职业技能培养与职业资格证书考核鉴定、学生就业后的继续教育和学历提升等提供便利。
(五)积极参加专业紧缺人才培养、教学的研究,课程、教材的开发。
(六)为企业培养具有较高职业道德、敬业爱岗、勇于奉献、适应企业岗位技术要求的技术工人。
第十二条 企业成员的权利
(一)指导学校办学,参与集团内各学校的专业调整、课程设置、技能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
(二)优先享有“订单”服务和员工培训服务,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优先挑选优秀毕业生。
(三)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优先享有成员学校所能提供的技术服务及科研开发技术支持。
(四)与集团内各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
(五)有偿(或无偿)使用各成员单位的场地、设施进行学术交流、文体比赛等活动。
(六)可自愿向集团内活动捐款(物)或出资参与办学。
第十三条 企业成员的义务
(一)及时向集团内学校提供企业人才需求信息,提供人才需求计划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
(二)作为集团内学校的实习、就业基地,承接学生生产实习和教师实践锻炼及研修,提供学生现场教学的相关便利,优先为成员学校的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
(三)向成员学校推荐教学所需聘请的专业人员和指导教师,选派高水平的人才到学校进行课堂教学、指导技能培训、传授企业文化。
(四)对成员学校学生进行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履行联合办学、订单培养或签订的其他协议。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的权利
(一)为集团化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为集团决策提供依据;
(二)有偿向成员单位转让科研成果或咨询、中介服务;
(三)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四)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的义务
(一)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优势,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二)为集团成员积极争取政策环境支持和资金支持,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三)其他义务。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忻州市装备制造职业教育集团以理事会的形式组织和开展工作,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期间,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致使其无法继续履行职务时,应及时召开理事大会进行改选。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工作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干事2-3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干事由秘书长委派。秘书处设在忻州市高级技工学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决定集团的重大事宜,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理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他人代表出席;理事会讨论重要问题必须按照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表决,并以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的方式最终决定。
第十七条 集团理事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掌握国内外职业教育发展动态,科学分析本地区经济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正确制定集团发展方略。
(二)牵头制定修改集团章程,对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主导意见;
(三)代表集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对外处理各种事项;
(四)主持召开集团理事会;
(五)监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及集团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
(六)负责组织对秘书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集团副理事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理事长工作,参与制定修改集团章程,参与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按照集团章程和集团运行管理办法,落实集团年度工作计划,督导本单位工作部门做好集团工作。
(三)按要求参加集团的理事会。
第十九条 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集团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二)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做好集团的联络工作;
(三)筹备组织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四)集中并代表成员单位的利益和要求,对课程改革、实习实训、就业、专业教师培训等问题,向集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搜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六)代表集团接受有关方面的捐赠并做好管理工作。
(七)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集团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捐赠;
(三)集团成员单位的捐赠或经费拨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集团经费由集团秘书处管理,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使用办法,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离必须与接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自挪用集团的资产,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集团资产,集团将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独立第三方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集团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七条 集团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集团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理事会。
忻州市装备制造职业教育集团理事会
2017.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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